淄川区民政局
标题: 淄川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5年版)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360/2025-552506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1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5年版)

发布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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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定、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就医便利服务

卫健局改为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畅通老年患者急诊“绿色通道”。

卫生健康

 

4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 本公共服务。

公安

 

5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交通运输局

 

 

6

参观公园和景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 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 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文化和旅游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淄川规划管理办公室

 

7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等场所

 

文化和旅游局

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8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区教育和体育局

 

 

9

 

法律诉讼服务

为老年人在办理申请立案、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缴纳等诉讼服务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服务;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法院 司法局

65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民政局

 

 

11

 

健康管理服务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卫生健康财政局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 每月不少于320元。

民政局财政局

特困老年人

 

13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 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民政局财政局

 

 

14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 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民政局财政局

 

 

15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适 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 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

民政局财政局

经济困难

老年人

 

16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 生活保障。

民政局财政局

 

 

 

17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民政局财政局

 

 

18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支持其入住养老机构。

民政局财政局

 

 

19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 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

司法局

特殊困难

老年人

 

20

探访关爱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 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 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低龄健康老人、亲属邻 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合力。

民政局委政法委、委社会工作部、卫生健康

 

 

21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 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民政局

 

 

22

委托服务

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 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 构、就医等事务。

区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3

优抚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

 

 

2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为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98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49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民政局财政局

 

 

 

2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79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49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民政局财政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6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卫生健康财政局

认定生活不自理的老年人

 

27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从事照护失能老年人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

 

28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民政局财政局

注:标黑为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