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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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民政局 |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川政办字〔202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生活水平和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和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民〔2020〕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动态管理原则,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加大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结果公开透明。
(二)坚持保民生、兜底线、全覆盖、可持续原则,确保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持续提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保障水平,切实改善生活质量。
(三)坚持各尽其责、协作配合、政策衔接原则,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确保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应保(助)尽保(助)。
(四)坚持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原则,同时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坚持快捷、高效原则,实现便民惠民“零距离”,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救助范围及人员认定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主要是指在城乡低保、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之后,日常生活仍然存在突出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 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
2.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4. 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5.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
(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和低保边缘等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区医保部门全力配合;区扶贫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对农村建档立卡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对区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比对。
在申请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待遇时,低保边缘家庭、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具备照料能力”:
1. 1—2级重度残疾人,3—4级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
2. 因伤因病治疗康复期内重特大疾病患者;
3. 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4. 70周岁(含70岁)以上老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
5. 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人员;
6.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7. 其他“不具备照料能力”的情况。
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进行自理能力评估鉴定:0级为“能力完好”,1级为“轻度失能”,2级为“中度失能”,3级为“重度失能”。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对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
救助标准分别按城市每人每小时15元、农村每人每小时10元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被照护人员家庭或政府购买的服务机构自行承担。具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 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900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675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城市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2. 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45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因病因伤支出型农村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
3.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为100元。
救助方式坚持居家照料为主、集中供(托)养为辅原则,对于居家生活的失能人员,经当事人同意,由其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服务机构(个人)、社会组织等,签订照护协议并提供居家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并对“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失能人员,发放被褥、床单、毛巾及纸尿片等生活必需品和照料护理用品;对于自愿选择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失能人员,由政府安排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二)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在校生给予补助
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持续支出型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统一执行现有教育资助、教育免补、扶贫政策,所有就学费用进行全部免除或补助。在此基础上,分别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普通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中职学生继续享受3000元定额补助);高等教育阶段的全日制高职高专、本科每人每年补助到5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到6000元的标准对其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四)发放节日慰问金。对于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在落实好以上政策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节日慰问金。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程序。对于未经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须先按相关程序进行家庭类别认定。认定之后,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分别填写《××镇(街道、开发区)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开发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开发区)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身份证、家庭财产收入、疾病诊断(病例或报销单据等)、残疾证、在校就读、不具备照料能力等证明材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授权后,可以委托法定监护人或村(居)代为申请。
(二)审核程序。镇(街道、开发区)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镇(街道、开发区)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由村(居)协助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将初审名单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及评定失能等级。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逐人逐项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报告》并反馈镇(街道、开发区),镇(街道、开发区)应将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评估结果报告》应明确评估等级,对有望康复或降低评估等级的评估对象,应确定评估有效期,有效期满需重新评估。
(三)审批程序。区民政、扶贫、教育、医保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人员信息比对,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保无人员重复享受和遗漏。失能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在校学生从本学期开始享受相关待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享受待遇情况在所属村(居)长期公示,接受监督。镇(街道、开发区)要对通过审批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全面建立“一人一档”电子和书面档案,做好人员信息维护和规范管理。
(四)动态管理及终止程序。各镇(街道、开发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定期复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或者照料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镇(街道、开发区),由镇(街道、开发区)报区民政、扶贫、教育、医保等部门核准,终止相关待遇: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相关待遇的;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对终止待遇的救助对象,由镇(街道、开发区)及时给予书面告知,并于次月起终止待遇。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申请。
五、资金保障及发放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料护理、生活照料用品、节日慰问、在校学生补助资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及有关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区民政、教育、扶贫、医保、财政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归口做好资金列支、管理,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资金及物资的发放。
(一)资金管理。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节日慰问金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失能人员节日慰问金由区扶贫办负责管理,不包括区民政局负责管理人员;在校学生补助资金由教育、扶贫、民政部门分头分工负责;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减免费用经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报销后,其合规个人自负部分由区医保分局负责管理。
(二)资金发放。节日慰问、在校学生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进行列支和发放。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资金,参照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资金渠道进行列支和发放;照料护理资金实行区级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由其对有就业意愿且身体状况符合照料服务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由通过考核的服务人员负责就近村(居)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有效手段,确保每个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待遇落实到位。
(三)资金使用。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生活照料用品、自理能力评估及照料服务,由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供货商、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分别负责对失能鉴定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并将相应生活照料用品配送至镇(街道、开发区)。
六、生活物品和照料护理用品申领
镇(街道、开发区)在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审批时,要对“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失能人员建立电子台账,主动告知申请人填写《失能人员物资申领发放表》,按月申领纸尿片6包(每包10片),按季申领毛巾、枕巾、床单各1条(每个季度的第1个月发放),按年申领被褥1床(每年的7月份发放),对不方便申领的申请人可以由代理人或村(居)代为申领。发放的物资以发放当月享受待遇人员为准。镇(街道、开发区)要做好物资存储、调配、登记、发放,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的物资供应。城乡特困集中供养对象不提供纸尿片、被褥、毛巾、床单等生活物资。
七、救助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救助工作合力,全面提升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区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负责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人群的救助政策落实;区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区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有关救助政策的督促落实工作;区扶贫部门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即时帮扶人口的救助政策落实;区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扶贫政策落实;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建立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按照发现及时、甄别准确、救助到位的原则,建立上下配合、三级联动的运行机制。村(居)民政协理员(网格员),负责主动发现、帮办代办救助申报、协助入户核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镇(街道、开发区)要发挥好社会救助审批主体责任,统筹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工作平台,强化“一门受理”窗口建设,为各类困难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细致周到的救助工作服务。区民政局履行社会救助工作主体监管责任,负责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发放和政策落实,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全面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三)政策衔接机制。享受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待遇的特困供养人员,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执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文件中的三档照料护理标准。既符合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又符合享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救助补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文件中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补助、学生补助、节日慰问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减免,属特殊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不计入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及临时救助认定收入。
(四)信息共享机制。区民政、扶贫、教育、医保、卫健、残联、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加强数据共享,协同做好信息比对,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认定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为审核审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2021年年底前,在市级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信息核对平台的基础上,对接梳理区级数据共享归集清单,会同大数据部门整合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相关数据,统一纳入全市“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信息库”,逐步实现市区“一库共享、一网通办”。
(五)加强监督考核机制。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工作的落实,建立特殊或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长期兜底和主动发现长效机制。镇(街道、开发区)要与照料服务机构、照料监护人、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及时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生活照料服务的监督,确保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群众评议、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公开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救助咨询受理电话,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之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镇(街道、开发区)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
2. ××镇(街道、开发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
3. ××(街道、开发区)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
4. 失能人员物资申领发放表(台账)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镇(街道、开发区)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
一、告知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须知:
您好,以下内容事关您权益,请仔细阅读。
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指在城乡低保、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之后,日常生活仍然存在突出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是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
二是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三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四是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五是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
如果您不是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等家庭,也不是即时帮扶人口、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内的保障对象,请咨询工作人员有关政策和办理条件,先进行家庭属性和类别认定。同时,也希望您能够如实告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对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有关待遇的,我们将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已理解政策及承担责任,请您签字!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失能人 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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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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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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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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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及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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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失 能人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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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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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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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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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人员家庭住址 |
镇(街道、开发区)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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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人员家庭类别 (由工作人员填写)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特困供养 □孤儿 □重点困境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即时帮扶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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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失能等级须接受专业人员对本人病情及自理能力的评估。评估人员将登门调查有关情况,并开展查看病历资料、询问病情、查体等工作,根据需要,可能还要录音、录像以及采集指纹信息等,申请人及家属应给予积极配合。申请此救助视为自愿放弃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承诺所填信息均真实无误。
申请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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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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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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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结果: 经鉴定,该申请人失能程度评估鉴定为 失能(涂改无效)。
鉴定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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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镇(街道、开发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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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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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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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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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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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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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镇(街道、开发区)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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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口病困 口残疾 口孤寡(非五保) 口优抚对象 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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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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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口已婚 口未婚 口离异 口丧偶 |
参加保 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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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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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情况 |
种植 |
养殖 |
劳务 |
加工 |
养老 保险 |
抚(扶)养、赡养费 |
村(水库移民)补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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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纯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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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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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保障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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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人 |
姓名 |
与户主 关系 |
性别 |
身体 状况 |
婚姻 状况 |
职业 |
有无 车辆 |
年收入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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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 |
经调查核实,该户情况属实,同意纳入低保边缘(或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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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户情况属实,符合低保边缘(或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自 年 月起享受低保边缘(或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待遇。 (盖章)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民政办主任):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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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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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日期 |
保障 人口 |
类别 |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
月保 障金 |
其它 情况 |
经办人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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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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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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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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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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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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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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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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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区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区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及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需提供的材料及档案管理参照城乡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3
××镇(街道、开发区)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
在校学生(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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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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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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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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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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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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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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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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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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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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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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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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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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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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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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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别(由工作人员填写)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 单人户低保 □ 特困供养 □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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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即时帮扶人口 □ 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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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赡(抚、扶)养人是否具备照料能力 □是 □否 备注: 名赡养人; 名抚养人; 名扶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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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是否有患重病或长期住院治疗人员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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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 名残疾人;有 名60岁以上老年人;家中有 名在校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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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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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政策及标准(由工作人员填写) |
□低保 |
□特困供养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建档立卡(即时帮扶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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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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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医疗救助 |
□临时救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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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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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家庭教育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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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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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 庭成员基 本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年龄 |
住址 |
残疾 等级 |
疾病名称 |
月收入 |
车(房)等财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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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教育系统核对到的则不需提供,根据需要,可能还要录音、录像以及采集指纹信息等,申请人及家属应给予积极配合。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承诺所填信息均真实无误。 申请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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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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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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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审批意见
经办人: 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失能人员物资申领发放表(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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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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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居)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困难家庭类型 |
失能等级 |
残疾等级 |
申领物资名称 |
时间 |
申领人签字(指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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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城乡特困集中供养对象不提供纸尿片、被褥、毛巾、床单等生活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