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民政局
标题: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360/2024-5437468 文号: 川民〔2024〕21号
发文日期: 2024-04-09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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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川民〔2024〕21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4〕10号)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89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1元提高到877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40元;

5.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6.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350元提高到2473元;

7.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78元;

8.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4元提高到1494元;

9.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198元;

1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到149元;

11.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7元提高到179元;

12.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49元。

以上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3月份增补资金务必于4月30日前发放到位。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