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民政局
标题: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360/2023-18220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7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民政局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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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二、设定依据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131号)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于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阶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额度,也可参照急难型救助标准给予物资救助,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费用为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自负费用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为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为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自负费用为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为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费用为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费用为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自负费用为1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个人自负费用为0.5-1万元,可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3倍救助。

3.低保特困对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自负费用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用为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自负费用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自负费用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部分10-11(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部分11-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自负部分12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对家庭自负费用为1-2(含)万元,符合低保条件但暂未纳入低保的因病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当月可接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1000元执行。

4.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本科大学生新生入学临时救助金不低于4000元。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家庭人员与教育资助政策衔接,落实相关帮扶政策。

四、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或个人收入证明;

3、医疗费用单据、有关病历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入不敷出或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关证明材料;

4、各类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

六、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县民政部门、镇办民政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所在村(居)委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镇(街道)民政办。

3、镇(街道)民政办对村(居)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提出救助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4、区(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通过人社、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动机制核对后,进行审批。

5、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

十、审批程序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相关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十一、联系电话

淄川区民政局:0533-511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