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民政局
标题: 城乡特困供养办理指南、认定条件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360/2024-542721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9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民政局

城乡特困供养办理指南、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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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供养办理指南、认定条件

 

一、事项名称

城乡特困供养办理指南

二、设定依据

《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淄民〔2022〕5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三、救助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四、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六、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办民政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九、办理流程

城乡特困供养办理按照个人申请→镇(办)审核→镇(办)审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流程进行。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另外,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局)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十、联系电话

淄川区民政局 0533-511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