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民政局职责边界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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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4-50619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0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民政局 |
36 |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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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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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团区委、区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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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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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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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文明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妇联、各镇(街道、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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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村务公开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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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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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社会组织监督与管理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公安分局、各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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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志愿服务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文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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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区交警大队、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淄川区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淄川监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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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关于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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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社会救助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引导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社会救助站接受救助。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服务机构购买乘车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服务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
区公安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在日常巡逻、管理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
37.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区民政局:承担殡葬管理部门职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统筹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区财政局:根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公益性公墓用地服务和保障工作。负责结合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公墓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社会治安案件进行处置。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8.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重点困境儿童的资格认证,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档案。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帮扶机制,做好结对帮扶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农村治安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区财政局:负责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重点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证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团区委:负责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儿童心理辅导,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区妇联:负责开展“志愿妈妈、爱心妈妈”公益活动,保障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39.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业体系建设规划,贯彻落实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等老年健康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统筹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区财政局:负责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审核,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同步”机制。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养老机构饮食安全、消防安全等监管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安全服务等质量标准达标。
4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做好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区残联:负责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工作。
41.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区民政局: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日常工作。与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主体、程序、内容的督促检查。指导做好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
区委组织部: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区委政法委:指导针对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等内容。
区文明办:指导村居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中涉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家庭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区司法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指导做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村(居)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42.村务公开
区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村务公开目录。与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指导各村规范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区委组织部: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区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村村务公开基层普法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指导监督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土地征收职责范围内的拟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征收土地公告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镇(街道、开发区):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务公开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各村规范村务公开时间、内容和程序。
43.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行政区划图的统一管理、制作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提供有关材料。
44.社会组织监督与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打击社会组织违法活动,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民政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配合民政部门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民政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45.志愿服务
区民政局: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区文明办:负责统筹指导志愿服务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牵头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
4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负责核对殡葬、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
区委组织部:负责核对村“两委”干部报酬、离退职村主职干部补贴等相关信息;公安机关负责核对流动人员、户籍人口登记、人口注销等相关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对流动人员、户籍人口登记、人口注销等相关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核对财政供养人员等相关信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对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家庭成员失业登记、退休人员等相关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对不动产相关信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对拥有大型农机具、购置价格、购买日期等相关信息。
区税务局:负责核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等相关信息。
区交警大队:负责核对机动车辆拥有、购置价格、购买日期等相关信息。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对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相关信息。
人民银行淄川区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淄川监管组: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居民委托,提供、核实居民本人的银行储蓄等信息。
47.关于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等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医保部门配合,对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
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建档立卡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
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比对、测算。
区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区医保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扶贫开发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