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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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4-5486893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1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民政局 |
文稿解读|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一、开始时间
2024年1月1日起
二、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一)标准有变化项目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89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1元提高到877元;
3.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40元;
4.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提高到2473元;
5.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78元;
6.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4元提高到1494元;
7.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198元;
8.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到149元;
9.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7元提高到179元;
10.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49元。
(二)标准无变化项目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2.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