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社会组织住所变更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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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5-546113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民政局 |
社会组织住所变更告知书
各区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管社会组织:
近日,接省厅通知,各地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一些社会组织存在住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情形,为确保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及时变更,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请各区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所管辖的有此情况的社会组织及时完成住所变更业务。
一、政策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所是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程序
社会组织住所发生变化的,社会团体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对住所变更事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程序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具体程序可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电话:0533—5289835。
三、对不履行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理
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淄川区民政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