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区内成立宠物尸体火化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政协第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0220019
建议人: 马鑫
主办单位: 淄川区民政局
答复时间: 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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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城区内成立宠物尸体火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物质生活越来越充裕的今天,人们更加注重精神情感上的寄托。不仅是寂寞的老年人就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选择饲养宠物来排忧解闷,犬猫等小动物可以作为生活伴侣,甚至是家庭中的一员。然而动物的生命是短暂的,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尸体处理,如果任由人们随意丢弃掩埋或处置造成的污染、公共安全隐患实在不容忽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宠物是物,无人格化属性,所以宠物尸体火化属于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民政部门管理的传统殡葬业所针对的主体是自然人,具有明确的人格属性,宠物火化不属于民政部门管理范畴。

纵观我国近二十年的历史,我们对家养动物的定位经历了一个极大的转变——以前猫狗更多是养在门前院子里的“畜生”,平时随便喂些剩饭,看好家门就行,而现在猫狗则像是家里的“亲人”或是“伴侣”,尤其在城市中,宠物与主人同吃同睡,享受着洗澡、美容、甚至是上学等“一条龙”服务。夸张一点说,如今许多生活在城市家庭的宠物,除了不具备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实质上在物质方面已经涵盖了大部分人能够享受的领域。正是这种将动物视为“伴侣”“亲人”的观念,促使了宠物殡葬业的兴起,目前以大中城市发展最为迅速。但作为新兴事物,宠物殡葬服务涉及农林、畜牧、环保、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目前在国内尚无明确的政策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也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在此境况下,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的宠物殡葬行业,因为行业规则不够完善,既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容易造成社会隐患。

宠物经济是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高后的产物,宠物殡葬行业未来前景广阔,但当前亟需通过立法确定责任部门,正视消费需求,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行业准入、资质审批、服务流程、选址、环保、价格等标准,将其纳入法制化监管轨道,让行业在规范发展中尊重善待每个生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民政局

                                                       2022917

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宠物养殖在居民当中热度上升。现在城区居民对死去动物的尸体处理,可谓五花八门。随意丢弃,随意掩埋等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隐患巨大。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宠物业也得到了飞跃的发展。城市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的数量和品种也在急剧增加。宠物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比较典型的是在宠物死亡以后,动物尸体的处理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一是随意丢弃宠物尸体的现象比较明显;稍好一些的一般都是找个草地把它埋下;也有个别的大型宠物会出现进汤锅的现象。流行病学发现,由于死去的宠物与其他病死畜禽一样,可能携带多种病原微生物,随意丢弃、掩埋或不规范处理,极易引发炭疽、鼠疫、以及其他动物疫情,污染环境、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甚者可以引发人畜共病的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于死去动物的尸体、排泄物、包装物和垫料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显然,自行埋葬和丢弃的方式不符合无害化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