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民政局
标题: 淄川区民政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360/2023-535226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9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民政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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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民政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区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民政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2 区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3 区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1.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2.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4.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5.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 区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 区民政局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1.是否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2.是否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3.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1次 区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5 区民政局 对殡葬服务单位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设备租赁以及销售殡葬用品是否存在未在明显位置公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违规收费行为 殡仪馆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1次 区民政局 《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批少建多”;2.是否存在建设超标准墓等问题;3.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性公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1次 区民政局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是否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行为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1次 区民政局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