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民政局
标题: 淄川区民政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360/2024-545214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1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民政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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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民政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区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民政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2

区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