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推进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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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1-518533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民政局 |
各区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社会组织:
指导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以下简称“党建入章”),是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明确要求,是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正确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的重要措施,是民政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任务。自2018年8月以来,区民政局认真落实“党建入章”要求,在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中明确载入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表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2018年8月以前登记的区管社会组织仍未能按要求完成章程修订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指导所属社会组织于10月31日前完成“党建入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党建入章”进度。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18〕78号)、《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章程核准示范文本。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明确办理程序。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应召开理事会;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社会组织,应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及时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三、及时核准上报。各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及时展开自查,对未完成“党建入章”工作的社会组织,10月底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会事修改章程后,及时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章程核准手续。对于近期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修改章程的社会组织,要写出情况说明,并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10月底前将加盖公章版的情况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
区民政局联系人:林文语 电话:5266671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人:李征 电话:5289938
附件: 1、申请材料目录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适用).doc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