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依法向山东安士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79D/2024-54336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依法向山东安士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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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士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高西坡3人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 〔2024〕第93-95号)已审理终结,现本委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劳人仲案字〔2024〕第93-9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