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依法向淄博川磊钙业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的公告 | ||
---|---|---|---|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5-55055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2-1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淄博川磊钙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司志友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25〕第47号)已审理终结,现本委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劳人仲案字〔2025〕第4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