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依法向淄博龙宽陶瓷有限公司送达劳动用工限期举证通知书(川人社监工举字(2025)016号)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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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5-550947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1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淄博龙宽陶瓷有限公司:
董汉菊(身份证号码:370302197010****23)自述2024年12月11日在你单位车间工作时不慎被货物砸伤胸部、左肩部等处,于2025年2月27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受理该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第十七条关于对事故伤害调查核实的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或可派员到我局当面陈述相关情况。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淄川区般阳路266号,联系电话:0533-5286797)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