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依法向淄博龙宽陶瓷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79D/2026-55607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04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依法向淄博龙宽陶瓷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04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龙宽陶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董汉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738.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20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13.80元、护理费6960元、医疗费830.70元,合计72251.9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淄川区般阳路266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