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依法向淄川区吉源超市送达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79D/2026-556798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依法向淄川区吉源超市送达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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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吉源超市:

       本委受理李萍、芦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26〕第107、10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劳人仲案字〔2026〕第107、1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淄川区般阳路266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