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淄博医保城恒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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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6-557637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1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淄博医保城恒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职工李海玲,身份证号:37030219******2521,未申报 2013年04月至2015年07月的社会保险费。现职工投诉要求补缴, 2026 年04 月03日,我单位依法作出《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 川社险通〔 2026025 〕号)并依法送达(公告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核定,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9174.50(元) ,滞纳金19174.50(元) ,限你单位于 2026 年5月27日前到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申报并补缴。
因《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逾期不整改,将报请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