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向山东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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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6-558845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6-2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收到你单位职工刘克鑫(身份证号:3703021976****2138)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现将案件有关情况、法律依据及催告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伤基本事实
职工刘克鑫于2023年12月10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川人社工决字〔2024〕72号),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职工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
二、违法事实核查情况
经我中心核查确认: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刘克鑫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亦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足额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我中心前期通过电话、邮寄文书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均因无法联系、地址无人签收等原因未能有效送达,文书送达受阻。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催告事项及法律后果
1.自本公告期满、视为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指派工作人员前往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核对职工刘克鑫全部工伤待遇明细,并足额支付全部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2.若你单位对本次催告事项、工伤待遇核算金额存在异议,须在上述5个工作日期限内,携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材料至我中心提交书面异议说明;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及佐证材料的,视为你单位对催告内容无异议。
3.若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支付全部工伤待遇,我中心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刘克鑫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基金先行支付完成后,我中心将依法取得对你单位全额追偿权,通过行政催告、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回全部垫付资金,并由你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五、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经办单位: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工伤保险科
咨询联系电话:0533-5288441
六、送达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已依法送达你单位,相应法律责任、期限计算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生效。
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