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字〔2023〕24号 签发人:刘芳
对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30042号提案的答复
马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社会高危职业投保困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涉及的高危职业“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属于我单位职责,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及主要经营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工伤保险费率全部实行“浮动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费率浮动,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于2020年1月1日实行省级统筹,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需要由省社保中心确定,我区严格执行省社保中心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下附工伤保险费率相关政策法律规定
一、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相关政策: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主要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2.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3.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4.关于费率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二、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相关政策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71号和72号文件落实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2号)主要内容:科学制定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各市要在测算分析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制定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确保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各市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要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今后,各地调整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及时报备。
三、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情况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89号)主要内容: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基准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2.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类别,根据我市用人单位的性质及主要经营业务等情况,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3.2016年1月1日起,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高就近原则执行。以后确定费率,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浮动。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费率进行浮动时,严格按规定的费率档次进行上浮或下浮。费率浮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了“五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五、《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8日
(联系单位: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滕鹏,联系电话:5288113)
(可以公开)
抄 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