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解读《关于印发淄川区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0-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27 发布机构: 淄川区政府办公室

解读《关于印发淄川区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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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和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国III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9】101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意义

为改善本区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也有利于本区机动车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淄博市国III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9】101号文件

四、主要内容

(一)申请补贴范围

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本方案印发实施后转移至我区的;

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7.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申请补贴条件

1.在我区取得《道路运输证》且正常年审的车辆;

2.行驶证注册所有人和《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一致;

3.距强制报废日期1年以上提前报废的;

五、补贴标准

本区对提前报废国三柴油车补贴金额按照柴油车的类型、初次登记年限给予差别化补贴,其中:轻型、中型、重型货车补贴标准分别为0.4-3.2万元/辆不等.

六、补贴申请材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2.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

5.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

6.填写《淄川区国Ⅲ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申领补贴资金登记表》,缴回相应证件,存入营运车辆报废档案。

七、补贴申请受理点

淄川交通运输管理所一楼办证大厅,地址:淄川区西外环路中段贾官村北,咨询电话:0533-5136722。

八、申请补贴受理时间

车辆所有人申请国III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的,应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向受理点递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补贴申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