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淄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3-5420881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27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稿解读|《淄博市淄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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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国家局优化许可管理政务服务要求,全面推进烟草专卖许可管理现代化,淄川区烟草专卖局在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上,对原有合理布局规定进行重新编制。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起草过程:

2023年9月初启动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修订工作,经过认真调研,拟订了《淄博市淄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本次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制定是在综合考虑当地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能力等情况下,运用市场单元划分、布局模型匹配、繁荣指数调节等要素协同布局的方法,建立了以市场单元为基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模式。该模式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方式,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建议,进行专家论证,先后进行了数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本次的《淄博市淄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现依据《淄川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提请政府部门予以审核、公布。

起草依据:

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区(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板)》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编制操作手册》等文件的通知(鲁烟专[2023]17号)起草了本《规定》。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新修订的合理布局规定,能够有效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的精准度,更加贴合辖区市场实际,充分保障零售户、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使零售户的分布更加合理,进一步满足卷烟经营和消费需求,更好的服务于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二十条。总体行文上更加简练规范,内容描述上更加科学精准,操作层面上更加契合实际。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阐述了制定本规定的制定原则和方法;阐明了申请人和持证人在申请和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五、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一)淄博市淄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二)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烟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三)淄博市淄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适用于淄川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六、名词解释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板房(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淄博市淄川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杨镭

联系电话:0533-528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