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措施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政办字〔2020〕59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0-5026936
成文日期
2020-09-09
发文日期
2020-09-1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措施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0〕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20〕58号)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了落实配套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措施
1.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按照全市统一部署,12月底前,推动区级政务服务大厅、镇(街道、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实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联系科室: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电话:5181064)
2.提高政府政策文件透明性、稳定性和预期性。一是规范发文程序。严格执行《山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鲁发改经体〔2020〕620号)和有关要求,涉企政策文件出台前须征求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对调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标准和出台限制性措施的政策文件,起草单位须进行论证方可进入发文程序;对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二是严格内容审查。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20〕58号)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中涉企政策规定,对新旧政策衔接的涉企政策文件,督促区有关部门在审查时注意留出旧文件废止和新文件生效的调整适应期;严格限制在政策文件中出现对涉及民生保障、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及重点项目采取停工、停产措施。三是依法公开解读。需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在文件出台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同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督促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同步在政府网站公开解读;严格执行政策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发布要求,确保实现政策文件与政策解读的双向链接。(联系科室:秘书二科、政策法规科,电话:5181089、5180357)
3.做好“一次办好”督导落实。善用系统思维,加快系统性制度创新,统筹优化政务服务全生命周期,实现政务服务效能整体最优,打造“一次办好”淄川品牌。协调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做好全区政务服务系统“好差评”工作指导监督,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组织建立“次次办好”长效机制,就优化营商环境涉及政务服务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台账调度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问题线索发现交办机制,按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逐条跟踪督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联系科室:区政府职能转变协调科,电话:5180357)
4.建立健全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工作机制。一是承接转办。依托淄博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系统“接诉即办”平台,及时接收市转办工单和企业诉求,并按职责转由相关承办单位办理。二是限期办理。收到诉求后,转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工单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回复初步处理情况,区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第3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向市“接诉即办”平台报送处理情况。三是回访督办。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反馈后,区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回访。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答复意见存在问题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答复、办理情况的,下发督办通知督促办理。重办2次及以上或超期回复1次及以上的,进行通报提醒;一个月内2次提醒的,由区纪委监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联系科室:区市民投诉中心,电话:5112345)
5.积极跟进“单一窗口”功能拓展。引导全区外贸企业应用小微出口信用保险投保系统,实现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通过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联系科室:打私科;电话:5171089)
6.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口岸营商环境整治专项活动。以“查收费、查时限、查流程”为主要内容,采取座谈交流、问卷调查方式,广泛搜集问题线索,了解外贸外资企业需求。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治、限时解决,助推外资外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着力稳住全区外贸外资基本盘。(联系科室:打私科;电话:517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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