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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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川政办发〔20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促进政府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运行,特制定《淄川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二条  区政府督查工作紧紧围绕区政府工作中心、阶段性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有解思维,推动形成大抓落实、狠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第三条  督查范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问政山东》《淄博问政》等节目曝光问题的整改落实;区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的批示以及在调研检查工作中所提要求)的贯彻落实等。

第四条  工作程序。登记立项,对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督办的事项进行登记立项,明确督办内容、承办单位、督办方式、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等。督促检查,由区政府督查室对督办事项适时进行催办、督办。反馈报告,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由承办单位负责,严格按时限要求以正式文件(或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政府督查室。报告要全面、客观、准确,对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以及配合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各自为战的,一律退回重新办理。通报专报,区政府督查室通过《督查通报》《督查专报》及时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并专呈区政府领导。

第五条  时限要求。对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确定的事项,原则上在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并开展现场督查,每月(周)做好续报工作,直至事项落实到位。对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后,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期办结并书面报告;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进行回复。对确需延长办结时限的,须向区政府督查室说明理由,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时限,否则按逾期未落实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时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承办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督查联络员,全程负责协调,保障工作落实。

第七条  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书面反馈报告。

第八条  建立移交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经多次督办仍无实质性进展的,由区政府督查室视情提出将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移交区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并报区政府研究。

第九条  严格责任考核。对重点事项办理情况,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扣除相应分值;对未按要求报送落实情况、报送不及时、瞒报漏报的,每次扣除相应考核分值。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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