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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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川政字〔20212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202111日起,对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如下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三、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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