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标题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政办字〔2025〕18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5-5542521
成文日期
2025-07-05
发文日期
2025-07-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5〕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5日
淄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有效有序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1.1.1 本预案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我区已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
1.1.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响应: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响应: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响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预案适用于淄川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四级及以上事故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事故应对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应急处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区各方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属地党委、政府是事故应急处置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党委、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持。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有关部门要与属地党委、政府密切协作,确保科学规范高效、依法妥善处置。
1.3 风险评估
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量大面广、点多线长,企业数量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强、职业化程度低,施工作业不确定性大、施工技术难度日益增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一旦管控不到位,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统计分析,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坍塌、火灾、中毒窒息占事故数量和损失的比重非常大。
1.4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一般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
四级事故由区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三级事故由市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级、市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区级和市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请求省委、省政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响应支援。
二级事故和一级事故报请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市委、市政府按要求组织相关应对工作。
1.5 响应分级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响应分级根据事故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初判发生二级事故或者一级事故,报请省委、省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启动国家层面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三级事故,市级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初判发生四级事故,区级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1.1 淄川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1.1.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有效应对事故,淄川区政府成立淄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属地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负责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3)组织、协调和指挥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事故的应对工作;(4)事故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与发布和舆情应对;(5)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6)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7)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1.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1)负责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落实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对工作;(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4)建立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5)负责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调度工作;(6)负责与国家、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7)承担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在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下,根据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做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做好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就发布的口径、时机、方式、平台等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做好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强化涉安全生产事故网上巡查监看,加强对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和敏感信息线索分析研判,及时向涉事地方和部门预警。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警戒安保、维护治安秩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调度、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有关单位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等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组织行业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调配机械、设备、人员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和心理疏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专家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区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警戒区、控制区进行交通管控,开辟绿色通道,救援车辆顺利进出事故现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1.2 现场指挥机构
当发生四级事故及以上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将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社会治安、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信息发布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属地镇(街道)党委、政府参加,负责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调度督导,做好综合文字、会议组织、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和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事故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参加,负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安保、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党委、政府牵头,负责救援物资、装备的调配、供应,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属地党委、政府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信息发布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委宣传部、属地镇(街道)参与,负责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根据需要设立灾害监测、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2.3 专家支持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组建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并定期更新。各行业主管部门有专家库的不再单独成立专家库。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 运行机制
2.1 风险防控
各成员单位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研判和预测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防范措施。
2.2 监测
各级党委、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事故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结合项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
2.3 预警
各级党委、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相关事故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事故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党委、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通信、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2.4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各级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属地政府和区应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2〕30号)有关规定,落实事故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三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2.5 应急处置与救援
2.5.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困人员,科学引导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属地党委、政府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2.5.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2)现场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要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各方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2.5.3 基本处置措施
(1)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设立警戒线,疏散警戒线内相关车辆及人员,设立应急人员集结点,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通道,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2)迅速获取现场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人员,通过调阅工程档案资料、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等手段,获取事故现场工程数据信息,会同消防救援队伍共同分析研判损毁情况、受害和被困人员分布、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危险源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制定救援处置方案。抢险救援组在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业专家,综合分析事故现场地质条件、被困人员情况、建筑结构形式等信息,在综合考量现场救援力量、装备、物资保障等因素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组织消防救援、施工单位、
电力等有关人员进入现场,采取土方开挖、局部加固、临时支撑、机械吊离、切断电源等措施,迅速控制坍塌、物体打击等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组织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公安等救援队伍进入现场,营救和救治受害、被困人员。
(5)进行现场封闭清理。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搜寻,确保受害受困人员无遗漏。搜寻完成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中止人员活动和生产作业,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做好善后处置。属地、政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及其家属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社会救助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5.4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6 恢复与重建
2.6.1 善后处置
属地党委、政府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6.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和人员的责任,落实事故调查处理防范和整理措施,并做好整改评估工作。
2.6.3 恢复重建
(1)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属地党委、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
(2)上级党委、政府需要对下级党委、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 资源保障
3.1 人力保障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设和管理好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并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建立由从事应急救援、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提出相应对策意见等。
3.2 财力支持
(1)区政府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事故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相关企业、公民参加保险。
3.3 物资装备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并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2)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
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 预案管理
4.1 预案演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消防救援等部门,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4.2 评估与修订
(1)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及时修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3 宣传和培训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开展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结合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应急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处置能力。
4.4 责任与奖惩
(1)对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
(1)本预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报区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区有关部门,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淄川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全区各类燃气突发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范围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均适用于本预案。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1.5 燃气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成立淄川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部作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区行政范围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布置、实施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副区长工作的同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度成员单位对燃气事故相关工作;组织制订、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单位制订、修订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组、技术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8个专业组。全区发生燃气事故时,应急救援系统迅速启动,指挥部成员迅速到达指定岗位。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根据技术专家意见设立警戒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封锁、禁严;组织现场闲杂人员撤离;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技术保障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燃气、安全、刑侦、医疗、环保等方面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燃气抢险队伍、公安消防队伍进行抢险救灾;提出现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理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负责后勤物资的供应;组织危险区内居民和闲散人员的撤离;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如发生大面积管道停气事故,做好居民安置和生活安排等工作。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对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以及社会稳定工作。
(8)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属地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涉及刑事处罚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单位对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报道。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燃气设施的应急抢险;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制定、宣传和演练工作。
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报送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的救援现场秩序,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区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燃气突发事件,可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
区民政局:负责伤亡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协助住建、人社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公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车辆运输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组织防疫消毒。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过程环境污染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设施中特种设备充装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区总工会:协助做好事故受伤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警戒区、控制区进行交通管控,开辟绿色通道,救援车辆顺利进出事故现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引发火灾的扑灭;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搜救伤员。
各镇(街道):负责接待事故受害家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救援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协助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协助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和保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核实。
3 预防与预警
3.1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组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 燃气经营企业要保持联络畅通,便于指挥部随时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燃气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属地镇政府得知燃气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同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等部门以及属地镇政府。
4.1.3 事故情况要逐级上报,视情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现场情况变化、采取相关救援措施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类型、气体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以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此区域燃气浓度指标高,有燃气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燃气危害。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组织事故上报。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并及时将初步情况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对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启动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警戒保卫组要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2)疏散工作。警戒保卫组要按照专家意见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并及时做好转移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作。
(3)抢险救援。技术保障组和技术专家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抢险救援方案;抢险救灾组要果断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如果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后勤保障组要及时调集供应各类抢险设备和物资。因处理事故需要市有关部门支持的,由指挥部上报市政府值班室或市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设备进行支援。
(4)伤员救治。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医疗救援组要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并送至就近医院抢救。
(5)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要及时组织后勤物资供应,及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环境监测。技术保障组要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燃气浓度动态。
4.3.3 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现场抢险救灾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展开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评估控制事故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或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区政府。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的,事故调查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
(5)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组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 物质保障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匹配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区内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燃气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 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 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指挥部指挥。
5.4 技术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区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6 宣教、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教育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强化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 培训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 演练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燃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预案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7.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4 名词解释
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火灾、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淄川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供热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快速反应、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协调配合、预防为主。
1.5 供热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供热的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供热的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供热的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供热的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供热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指挥机构
2.2.1设立淄川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供热、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负责组织供热、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供热抢险队伍、公安消防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后勤物资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供热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属地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涉及刑事处罚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供热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热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热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供热单位要保持联络畅通,便于区指挥部随时了解掌握供热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供热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属地镇政府得知供热事故,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同时向区政府总值班报告,并通知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单位。事故情况要逐级上报,视情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3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供热事故发生类型、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根据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是指供热设施发生爆裂的区域或出现高温、高压蒸汽、热水喷出部位,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是指有热水漫流及蒸汽弥漫,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蒸汽、热水影响。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供热事故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将事故上报。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并及时将初步情况上报指挥部,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供热事故应急响应,对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热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响应后,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或转移供热设备、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供热介质泄漏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做好后勤物资供应工作,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现场抢险救灾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展开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评估控制事故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或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区政府。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的,事故调查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信息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供热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供热安全事故,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物资保障
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区道路、公路建设养护、供热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供热单位应根据热媒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根据供热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供热单位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区供热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各供热单位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供热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
5.3.4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焊接、挖掘、排水、通风等专业抢修装备及专用防护品、专用工具等,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4技术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关注国内供热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供热单位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区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供热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区供热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热和保护供热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对供热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 培训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热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 演练
6.3.1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供热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 各供热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供热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供热安全事故是指冬季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在生产、输配、热交换、为居民提供采暖用热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供热系统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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