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淄川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

二、限行区域:湖南路(不含)以西、庆淄路(含)以东、文峰路滨河路(含)以北、胶王路(含)以南的中心城区主次道路。

三、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禁止限行车辆驶入通行。

四、限行车辆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内的,事先应前往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按照省、市要求,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禁止进入限行区域,禁止办理限行区域的通行证件。

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202012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24日。20181220日印发的《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作废。

特此通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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