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报送淄川区2018年度第二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备选项目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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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67U/2018-182271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 |
川政字〔2018〕63号
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淄川区2018年度第二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淄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政发〔2018〕10号)《淄川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川政办发〔2017〕7号)规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为科学合理确定2018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保障决策目录科学严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涉及经济发展全局是指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路线、思路的设计和规范,例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社会涉及面广,是指覆盖面大,可能对众多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益产生影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指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等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影响,例如价格、食品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举措。
根据《淄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事项应当报送:(1)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2)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3)土地管理、生态环保、水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重点经济园区布局以及政府政策扶持的重大项目;(4)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5)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政府融资活动;(6)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7)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社会救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8)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9)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填报要求
各填报单位对照《淄川区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等党委、人大、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年度重点工作、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结合本单位重点工作安排,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已列入《淄川区2018年度首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决策事项(详见附件1),不重复填报,但上述镇、部门单位又有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对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填报。
已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因事项暂停、停止实施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的,承办单位书面征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后,对《目录》进行调整。
各填报部门和单位对符合填报范围,拟纳入《淄川区2018年度第二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说明决策事项的基本内容,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时间,并就是否需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提出初步意见,于7月25日前将《淄川区2018年度第二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报表》(详见附件2),经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政府法制局(没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也需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同时通过邮箱发送电子版。已形成决策草案的,请一并报送。逾期未报的将视为没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区政府督查室将对淄川区2018年度首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和淄川区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报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承办单位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未按要求提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此导致区政府决策失误的,将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张志强; 联系电话:5289005;
传 真:5289005; 邮 箱:zcfzj2008@126.com。
附件:1.淄川区2018年度首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淄川区2018年度第二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报表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淄川区2018年度首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doc
淄川区2018年度第二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打提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