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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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复检通道的指导意见

川市监字〔202290

 

为贯彻落实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规定,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指导、监督、规范食用农产品快检复检及核查处置工作,指导、协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做好食用农产品快检及快检后处置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并请相关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开办规模、经营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快检室,配备符合食品快检要求的快检试剂、快检耗材和快检人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二、驻地市场监管所或驻场监管人员要加强对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落实食品主体责任,参与监督抽检抽样,监督市场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销毁,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主要销售品种和高风险品种制定具体抽检计划并严格落实,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的,应当进行抽检,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采样抽检,并当天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快检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食用农产品品种、销售者、摊位(柜台)号、检测项目和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等信息,并于当日将上述快检结果上传信息化监管系统等方式报送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快检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者向销售者送达快检不合格结果告知书,通知销售者立即暂停销售,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约定作出销毁等处理,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置要及时录入上传山东菜场系统。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抽检样品显示快检不合格结果后1个小时内通知入场销售者,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其享有的复检权利、提起复检的期限和方式、复检受理部门。

六、入场销售者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市场开办者提出,口头提出申请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也可以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市场开办者应当当场作出复检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当场无法出具书面通知书的,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出具。

七、市场开办者受理入场销售者复检申请后,立即启动实验室复检快速通道,由市场开办者联系区检验检测中心,区检验检测中心应立即派专业人员对疑似不合格产品抽样检验,采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明确的检测方法,对快检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

抽取复检样品时,应当使用专业视频记录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复检样品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驻场监管人员或驻地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复核。

八、提出复检申请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费用由市场开办者代收。实验室复检结论与快检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快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纳入年度监督抽样经费。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九、复检结论不合格的,驻场监管人员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应当监督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的约定,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场。

十、复检结论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核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参照监督抽检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通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同级主管部门。

十一、成立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复检通道工作小组,组长为区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副组长为区检验检测中心领导班子分管食品抽检工作负责人,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地址:淄川区松龄西路2号,联系电话:5183017)、区检验检测中心抽样科(地址:淄川区松龄东路168号,联系电话:5180411)、驻地市场监管所或驻场监管人员,协助市场开办者落实。

十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并妥善保存食用农产品快检复检工作档案。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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