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字〔2022〕52号 签发人:张维洲
对区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孙丰河、赵长凯、沈峻、李哲、贾毅代表:
您提出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缴纳增值税和可持续运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再生资源行业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无照清理。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把清理无照经营纳入到区局日常执法重点工作之一,2022年,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通知》(川市监〔2022〕17号),明确了整治范围和重点,要求各辖区所强化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意识,坚决扛起属地监管的责任,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日常性工作牢牢抓在手上,落在实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联系单位: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马勇)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