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川市监处罚〔2023〕1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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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3-540229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兆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125户企业(名单附后)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清理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鲁市监信函字〔2020〕216号)、《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清理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淄市监信字〔2020〕146号)的要求,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了检索、筛选。2023年7月26日,我局在淄川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提示上述企业及时进行年报,并通过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共核查出淄博兆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125户企业2021、2022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未纳税申报,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清理公告》截图;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申报纳税企业名单》;
证据三: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名单》;
证据四: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现场笔录;
证据五:淄博市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统计表》。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2023年9月6日,我局在淄川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目中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川市监罚告〔2023〕165号),上述企业至今仍未改正,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吊销上述125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其他企业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要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上述企业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附:淄川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25户)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25户).xls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川市监处罚〔2023〕165号.pdf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