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6-557957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30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6-04-30
  • 字号:
  • |
  • 打印

当事人:山东达佰润中草药有限公司等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山东达佰润中草药有限公司等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上述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汪莉       联系电话:0533--5158665

 

附:1、行政处罚告知书

2、拟吊销企业名单(417户)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30

附件1: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告知书.pdf

附件2:拟吊销企业名单(417户).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