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 160号)通知要求,现将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31日期间,我局接受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后出具的回执公示如下。
淄川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公示(2023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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