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水利局
标题: 淄川区水利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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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5-07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水利局

淄川区水利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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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水利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和谐监管,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职能到位,促进水行政管理工作从管理本位向服务至上、事后监管向事前指导、静态管理向动态服务转变,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依法治水、依水管水,为水利监管相对人营造更加宽松、和谐、有序的发展环境,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政指导的组织管理

(一)成立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

水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日常性的工作,为保障全局行政指导工作的有效落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淄川区水利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刚同志任组长,局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水利局党组成员李相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总体组织、审定与协调工作,并对项目整体研究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项目研究期间及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

3、负责业务科室对项目实施的督促和落实;

4、负责业务科室之间合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5、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机关对行政指导项目有关工作的安排及通知精神。

(三)行政指导工作业务机构职责

1、水政与行政许可科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行政指导行为实施监督。

2、局机关各科室依照各自职责规定,具体行政指导的实施以及组织、指导、监督,经审定后委托相关单位实施本业务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指导工作。

3、受委托单位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

二、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民主性、灵活性等特点,对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执法方式的有益补充,行政执法执行单位(科室)要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全领域、全过程。开展行政指导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执法单位(科室)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能够被当事人认可。不得采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法原则。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原则。行政执法单位(科室)应当优先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采取的方法应当必要、适当。

(四)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执法单位(科室)实施行政指导的事项应当公开,对待行政相对人要一律平等。

(五)便民利民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实施行政指导要兼顾社会效果和个人权益,做到既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又能使行政相对人受益。

(六)效能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尽量做到简明高效,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效益。将效率和效益作为衡量行政指导的标准,不得开展无实效或者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不得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行政指导的实施方式

各实施单位办理行政指导事项,可以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策指引。实施单位利用掌握行业政策的优势,通过信息公开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引导,提供服务。

(二)意见建议。实施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专业知识,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提建议”,引导其合法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三)提示提醒。实施单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于行政相对人可能出现行政违法、民事侵权或者违约等问题的,可以制定行政指导意见书,提示其及时纠正。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等,对某些时段、某些领域违法频率高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管理要求,提示、提醒其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最大限度的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四)劝导警示。实施单位对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本部门梳理的“不罚清单”,告知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规劝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五)示范引领。实施单位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表扬鼓励等,引导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达到管理目的。

(六)案件回访。实施单位对重大执法案件或者在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回访,指导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行政指导的程序要求

(一)局机关各科室应根据行政指导项目,具体指导局属单位实施本业务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指导工作。

(二)经办人员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向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指导时,经办人员应当依法查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事实,并收集必要的材料并决定作出相应行政指导。如需作出行政警示、行政建议等,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在不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可以口头告知、书面告示、电话传达、发送短信、召集座谈、举行约谈、开办培训等方式进行指导。采取书面形式的,经办人员应将指导内容记录在相应的文书上,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采取其他形式的,应由经办人员将指导内容记录在案,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

(四)行政指导一般不需立案和经法制机构核审,但行政指导在相关的公共场合或一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的,公布前应当经法制机构核审,并报行政指导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局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应当设立《行政指导登记台帐》,记载行政指导具体实施的对象、内容、结果和成效等,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行政指导完毕,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行政指导情况记录在相应登记簿上。

(六)遇有特殊情况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行政指导经办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局行政指导领导小组报告。

五、行政指导的监督

(一)行政指导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

2、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内容是否存在违背事实依据、违背法定依据或政策依据的情形;

3、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4、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为名,代替依法应予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

5、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遵守依法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

(二)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在监督中发现实施单位行政指导行为确有错误或不履行职责的,应当发出《行政指导纠正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各实施单位收到《行政指导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监督部门报告执行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行政指导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作为一种崭新的行政管理方式,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理解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扎实开展好行政指导工作。

(二)认真组织。要根据自身的业务职能和工作实践,创新、丰富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在总结以往各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完善,合理规范,有序开展,使之成为一项常规工作,使行政指导工作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协同推进。要强化配合、增强合力,水政与行政许可科要抓好牵头工作,相关科室要把行政指导纳入自己的工作范畴,协同推进水行政指导工作。

(四)规范运作。要将水行政指导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指导工作的原则及程序要求,规范开展水行政指导工作,努力做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确保水行政指导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淄川区水利局行政指导目录清单

附件

淄川区水利局行政指导目录清单

行政指导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责任单位

主要指导方式

1

负责全区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区水资源服务中心、行业监督管理科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劝导警示

示范引领

案件回访

2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修正)》;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3.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区水资源服务中心、行业监督管理科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劝导警示

示范引领

案件回访

3

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1.《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修正)》;2. 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区水资源服务中心、行业监督管理科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劝导警示

示范引领

案件回访

4

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水利安全生产办公室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劝导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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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访

5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1.《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23号);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规划建设科

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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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区水资源服务中心、行业监督管理科

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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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访

7

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1.《农田水利条例》;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城乡供水科

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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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负责水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利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

1.《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4年修订);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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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劝导警示

示范引领

案件回访

10

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1.《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城乡供水科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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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区水利事业综合保障中心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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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区水利事业综合保障中心

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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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负责全区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2.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

办公室

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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