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水利局
标题: 淄川区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7379/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09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水利局

淄川区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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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河湖管理社会参与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我区河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查处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举报范围的河湖包括:淄河、孝妇河、峨庄支流、幸福支流、田庄支流、聚峰支流、余粮支流、黑山支流、范阳河、般河、漫泗河、七星河、五里河、刘瓦水库、紫峪水库、田庄水库。

第三条  对河湖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有奖举报应为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举报人有效 

联系方式。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举报时要提供河湖违法事项的对象、地点、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同一河湖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破坏堤防行为的;

(二)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挖筑坑塘,穿越、跨越河湖修建管道、缆线设施的;

(三)违规设置排污口或利用其他设施、方式向河湖排放污水、污染物的;

(四)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大量(成规模或连片达到10平方米或以上)倾倒、弃置、掩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物料的;

(五)围垦湖泊、填埋河道、侵占库容的;

(六)在河湖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他违法猎捕水生动物行为的;

(七)侵占、毁坏堤防、护岸及各类监测设施、防护设施影响河湖正常管理的;

(八)大面积(连片面积达到20平方米或以上)破坏河湖生态植被的;

(九)造成河湖水污染、破坏河湖水环境或者影响河湖行洪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核准后发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举报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二)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或职能部门知悉,已进入有关程序正在处理的或已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河湖违法行为正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水资源污染等后果发生的; 

(五)经受理,查处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进一步提供确凿事实的; 

(六)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事项的。 

第九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线索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扰乱河湖管理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方为负有河湖管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举报通信地址:淄川区城里大街503号淄川区河长制办公室,邮编:255100 举报电话:0533-5280017

电子邮箱:hezhangzhi@zb.shandong.cn。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川区河湖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