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水利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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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77379/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水利局 |
淄川区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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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大类 |
抽查事项小类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 |
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 |
分工 |
1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
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
[370000619001]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12060001) |
水资源服务中心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
用水单位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24060001) |
水资源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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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检查有无侵占、毁坏水库大坝的情形;大坝管理单位有无加强大坝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预案;有无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检查有无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的情形,有无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形,有无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的情形;检查有无在水库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情形,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 |
区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
[3700000619002]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39060001) |
行业监督管理科 |
3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七条。《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370000619003]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06060001) |
水资源服务中心 |
4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
/ |
农村公共供水的运行管理;农村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
农村供水工程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3700000619005]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37150112060003) |
城乡供水科 |
5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等 |
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全年至少1次 |
区级 |
《防洪法》第二十八条。《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
[3700000619011]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44060001) |
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有关要求编制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审批,具体防洪安全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
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41060001) |
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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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
列入水利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单位(工程)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3700000619012]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31060001) |
行业监督管理科 |
7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农民工、环保等规定情况。 |
由区政府、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3700000619014]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37150111060001) |
规划建设科 |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对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项目法人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03060001) |
规划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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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
人员配备、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 |
淄川区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至三十条。《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
[3700000619015]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23060016) |
规划建设科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
质量检测员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40060001) |
规划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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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
监理工程师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 |
监理工程师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07060001) |
规划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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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
由区政府、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
[3700000619016]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00190001060001) |
规划建设科 |
10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 |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
由区政府、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3700000619017]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11370000004504679L237150114060002) |
规划建设科 |
11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 |
/ |
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防御洪水方案修编、工程运行情况。 |
承担水旱灾害防御职能的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防洪法》第四十四条。《防汛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3700000619018] 对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 |
/ |
行业监督管理科 |
12 |
淄川区水利局 |
对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骨干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编制修订和防洪工程水毁修复情况。当年出现中旱及以上旱情的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
承担水旱灾害防御职能的单位;抗旱:当年出现中旱及以上旱情的承担水旱灾害防御职能的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防汛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3700000619019] 对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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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督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