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水利局
标题: 淄川区水利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7379/2023-53508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04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水利局

淄川区水利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5-04
  • 字号:
  • |
  • 打印

淄川区水利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

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

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淄川区水利局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取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出现超许可可能性较大的取用水单位应当适当提高抽查频次)

区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5.《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其中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区级水利部门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2

淄川区水利局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区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区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3.《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3

淄川区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区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4

淄川区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等

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区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2.《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检查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

太河水库、新城水库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区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3.《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5

淄川区水利局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

区级水利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6

淄川区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农民工、环保等规定情况

由区政府、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1次

区级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对由区级批复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项目法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级水利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7

淄川区水利局

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人员配备、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

淄川区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至少1次。

区级水利部门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至第三十条。2.《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3.《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质量检测员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

由区政府、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抽查1次

区级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监理工程师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

由区政府、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抽查1次

区级水利部门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8

淄川区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由区政府、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抽查1次

区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9

淄川区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由区政府、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抽查1次

区级水利部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