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淄博市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817W/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4 发布机构: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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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来制定本方案。

(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制定本方案后更加有法可依处理投诉问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享受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1.设立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初设额度为70万元,在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设立专账进行管理,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旅游投诉中,投诉人能够提供发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被投诉对象违约或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索赔法律依据明确的,损失索赔总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投诉人可以提出先行赔付申请。

3.如被投诉人未能按时限履行调解协议赔偿责任,可由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5个工作日内先行赔付投诉人,再向被投诉对象追偿。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且事实符合第七条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先行赔付使用条件的,经审核组批准同意后,由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5个工作日内先行赔付投诉人。

四、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