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川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6816/2021-518108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09 发布机构: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川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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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应急执法大队

现将《淄川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199

 

 

 

淄川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依据省应急厅《关于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方案》《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淄博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区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省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四)突发性安全生产事件的;

(五)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的。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章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统一使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现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执法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后续处置与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环节,均应当在省工作平台进行操作,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

 应急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全安全生产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

应急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直接监管的按不少于总量5%的比例抽查。

 核准完善区企业,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明确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要素,能够实现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监管类型等多维度划分。

 对照建库标准,建立本单位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明确身份证号、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所在部门、职务、执法证号、业务专长等要素。

第四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条 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抽查计划应报市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可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以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参与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预估数量以及抽查的比例等要求。

第十 抽查工作计划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安全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重点行业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录、失信记录、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抽查任务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性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省工作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五章 任务设置及摇号抽取

第十 执行抽查任务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及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省工作平台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第十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执行,同时自动在省工作平台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 同一任务执行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单位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七 在安全监管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结合区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特点,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特殊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或直接委派。

十八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包括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