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维修、检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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