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核实行许可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6816/2011-1258838 文号:
发文日期: 2011-03-03 发布机构: 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核实行许可

发布日期:20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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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维修、检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