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放建议”提案的答复
政协第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20230016
建议人: 刘群
主办单位: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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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客观阐述了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现状,对下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相关工作针对性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文化自信不断提高,群众对传承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习俗的呼声愈发强烈。您的提案客观反映了我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现状,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为下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关于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在职责范围内认真采纳并积极组织落实。

收到您关于我区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放”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于2023年3月17日下午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对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相关工作进行研究讨论。

针对关于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时间上的限制的建议,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八条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建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针对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限放”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罚的建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针对加强宣传,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建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综上所属,我局的主要职责是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织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等非法行为,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等。明确由局党组成员秦永申同志负责牵头办理您的提案。

经查,我区目前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零售点。2023年春节期间,我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联合巡查行动、多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对镇办大集、门头房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17人次,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摊点52处,组织悬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条幅68条。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在区政府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通告后,根据区政府部署安排,严格打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积极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爆竹声声辞旧岁,欢声笑语迎新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上千年的传统习俗。淄川城区自2018年以来禁放烟花爆竹,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环境污染、火灾和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相对减少。但同时也抑制了节日的欢乐气氛。过年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近年来市民要求“解禁”增加节日气氛的呼声日渐强烈,禁放区内违规燃放现象日益增多。元旦晚上在城区及城郊鞭炮声不绝于耳,天空中也不时出现一些绚丽多彩的礼花,引得周围市民纷纷驻足观看。“禁而不止”的现象已直接影响到政府法令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适当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增加节日期间欢乐祥和的气氛。我区的节日期间的防火防灾能力有所增强,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安生意识明显提高,这是解除“禁放”的前提条件。且原来实施“禁放”的多个城市已“改禁为限”,充分证明了这是大势所趋,希望政府尽快出台文件对燃放烟花爆竹“改禁为限”,这样既能尊重传统又能取悦于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好举措。改“禁放”为“限放”关键是如何规范管理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细则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