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警示提示信息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6816/2018-1575842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05 发布机构: 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警示提示信息

发布日期: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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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深刻吸取张家口“11.28”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切实提升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意识和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向各相关企业发布安全警示提示信息。

各相关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严格监管措施,强化警示教育,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强化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重点环节安全管理,严厉查处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

下一步区安监局将成立十一个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警示约谈小组,每组配备专家和约谈人员,分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警示、逐一约谈。警示约谈要突出问题导向,剖析清楚事故,切中要害。通过约谈,切实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敬畏感,提高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审视、反思履责情况,以事故为镜,引以为戒。

同时企业每季度组织各专业、各层级人员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技术力量不足的企业也可聘请专家参与。检查过程、结果及问题要有详细记录,形成检查结果支撑材料备查。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按期整改完毕。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坚持“零容忍”。对存在一般隐患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跟踪落实整改;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落实上限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直至关闭取缔。真正做到隐患整改一批,行政重罚一批,关停治理一批。

 

  

                                              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