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6816/2024-50573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13 发布机构: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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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淄博市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淄川区般阳路77号

邮政编码:255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3-5181128

二、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9〕70号)的规定,淄川区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具体如下:

1.依法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地震等行政执法工作。

3.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受区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区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和省、市驻川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5.依法依规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7.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8.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规章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5.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1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6.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四、现场检查一般程序

出示证件。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来意,并使用“我们是淄博市淄川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这是我们的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等规范用语。

(一)现场检查。开展监督检查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听取情况介绍。进行执法检查时,首先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经费投入、应急管理、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点安全部位管理等。

2、实施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1)检查文件资料。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可以依据预先制定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询问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2)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安全部位和重点生产经营环节为主,例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重点车间、仓库、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变电室等现场和工作场所等。

3、反馈检查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检查方式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根据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计划检查和非计划检查两种方式。计划检查是指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的检查,非计划检查是指完成上级部门、同级政府交办任务、对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等开展的检查。

计划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各科室(单位)应当突出重点检查,确保对按规定纳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一般检查,是指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之外,确定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实施一般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台账、依托信息化系统等方式,兼顾实施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范围。

应急管理部门各科室(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时,根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数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等情况,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推行“双随机”抽查。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非计划检查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各科室(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现场检查内容

应急管理部门各科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关于开展非计划检查的相关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确定具体的检查事项。

(四)现场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结束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场所。注明场所名称,对多个独立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制作文书,或者在一份文书中分别作出准确的描述。

2、检查时间。检查时间应具体到检查起止时间的年、月、日、时、分。

3、检查情况。按照检查过程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等。检查情况要客观、准确,如实记载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反映其客观的原始状态。涉及专业性检查时,应当使用专业性规范用语。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依据。

(五)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文书中应当指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和对应的法律依据。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期限原则上由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的风险、整改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其他处理措施

1、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封、扣押。

3、移送。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4、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后,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科室(单位)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五、办理时限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行政许可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给付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监督途径

(一)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1、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有权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2、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有权监督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是否告知监督检查依据和来意,并使用规范用语。

3、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有权监督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影响其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生产经营单位有权监督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自己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是否为其进行保密。

5、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监督电话:0533-5181128

七、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由淄川区司法局具体负责)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文峰路兴学街3号
      电话:0533-5260869
      行政诉讼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6号

电话:0533-5280609

附:淄川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