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1-5月份安全生产群众举报查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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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76816/2026-558671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6-1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
2026年安全生产群众举报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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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投诉举报内容 |
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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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淄川某加油站工作人员工作时不穿静电衣、静电鞋,存在安全隐患。 |
经调查,该企业加油员均身穿防电服和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同时该加油站提供了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的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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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某项目工地建设的工人无焊工证、登高证,存在安全隐患。 |
经调查,施工现场未发现焊接及登高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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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某公司使用无操作证的工人操作机器,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查处。 |
经调查,举报人举报的岗位为剪板机拣选岗位,该岗位不涉及特种作业,无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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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某加油站加油,加油期间发现加油装置一侧有可燃物,加油时未提示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范围相关规定。 |
经调查,举报视频中拍摄的物品为铁制桌子,摆放有蓝色木质收纳盒、加油登记台账等物品。该加油站已立即将上述物品移出加油区域至营业站房,问题当场整改完毕。该加油站加油机中间位置设有“请按此处消除静电”的提示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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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某公司雇佣的负责焊接工作的部分人员没有焊工证就直接上岗,无证上岗不合规,要求查处并督促整改持证上岗。 |
经调查,该企业共有7名焊工,特种作业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未发现无电焊证的员工从事焊接作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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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某厂涉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
经调查,该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手续,但该企业已于举报前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了安全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中,隐患已在检查前自行整改中。2026年4月22日,淄博某厂取得了《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诊断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均已整改完毕,评价报告中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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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某服装店无消防设施且存在生产与生活同住。 |
经调查,该举报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已移送至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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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某有限公司厂区拆除作业高处坠落时,有人受伤。 |
经调查,该举报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已移送至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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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某小区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
经调查,该举报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已移送至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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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某加油站,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要求加强人员管理;加油站一墙之隔开设了餐饮店,据其了解加油站周围150米附近不允许开设餐饮店不能使用明火,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核实加油站附近开设餐饮店是否合规;要求核实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
经调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4.0.4的规定:站内汽油(柴油)工艺设备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三级站埋地油罐距离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12.5(10)m,该加油站与某饭店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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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某公司无证无手续进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要求协调及时查处。 |
经调查,该企业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条件,也未发现生产迹象,现场储存物品中无危险化学品,也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非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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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某公司员工多次因拖欠工资进行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相关部门查处。 |
经调查,针对“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该公司已列入我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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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某公司安全设施不达标,无喷淋设施,装卸口不是硬连接。 |
经调查,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及现场查看,该企业已按照安全评价报告要求设置喷淋设施且能正常使用。该企业产品装卸是否使用硬连接,并未有相关法律标准进行强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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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某厂电线、开关裸露,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查处并对其进行回复。 |
经调查,该企业制砖车间摆渡车配电箱箱门缺失、烧砖车间窑炉轨道车配电箱箱门缺失。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相关普法教育,并责令该企业加强管理,对配电箱和线路问题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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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某公司长期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长期雇用未取得A1叉车特种作业证两个工作人员违规驾驶操作,进行生产作业,无证时间长达3年,日常作业频繁,作业时间主要为白天,主要在装卸车作业区,无证作业易引发碰撞、碾压、翻车等事故。厂房没有灭火器,有易燃纸箱。要求对该厂使用无证驾驶叉车人员,该厂负责人及相关违法人员立案查处,依法处罚。 |
针对举报中“某公司长期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长期雇用未取得A1叉车特种作业证两个工作人员违规驾驶操作,进行生产作业,无证时间长达3年,日常作业频繁,作业时间主要为白天,主要在装卸车作业区,无证作业易引发碰撞、碾压、翻车等事故”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已移送至有关部门查处。针对“厂房没有灭火器,有易燃纸箱”的问题,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并对车间、仓库进行现场查看,确定举报人提到的纸箱为产品包装箱,该企业已在车间、仓库等位置配备灭火器且处于适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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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某公司叉车没有手续,驾驶员没有驾驶证,没有高压气包过期,存在消防火灾隐患,安全消防问题。 |
经调查,该举报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已移送至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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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某公司员工一氧化碳中毒。 |
经调查,死者王某某工作结束后返回宿舍,在宿舍被工友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死者在工作期间未发生伤亡事故,王某某死亡事件非生产安全事故,不在我局职责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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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 |
经调查,该举报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已移送至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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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某公司无地震评估手续。 |
经调查,该企业属于小型化工企业,根据《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是“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因此该企业不在强制性评价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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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某公司叉车装卸工人无叉车资质且工作中不佩戴安全帽,进出车辆未设置阻火器。 |
“叉车装卸工人无叉车资质”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已移送至有关部门查处。经查阅企业员工劳保用品发放台账,企业已对员工发放安全帽。根据《阻火器的设置》(HG/T 20570.19-1995)3.0.1.5条规定“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内燃发动机排气口管道上设置阻火器”,该企业不涉及爆炸危险区域,车辆进入厂区不需要设置阻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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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某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将危险化学品气瓶储存在专用仓库。 |
经调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该企业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企业工艺流程要求乙炔气瓶需静止8小时,厂区内充装完成的气瓶均放置在乙炔气瓶暂存处重瓶区,完成静置后运输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