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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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165/2024-509962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0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148 |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
区医保分局 |
区医保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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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
区医保分局 |
区医保分局、区卫生健康局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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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区医保分局 |
区医保分局、区公安分局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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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区医保分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退回多收取得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及时通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149.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区医保分局: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医保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或予以追回,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将所得收入进行非合理支出,或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50.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区医保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移送相关材料,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专业技术检验鉴定。
区公安分局:严厉打击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共同做好打击违法犯罪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初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追缴涉案资金;对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将案件退回或移交同级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