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修订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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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165/2023-53814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8〕18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对近年来省、市放开、新增、调整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进行了梳理、汇总、规范,现予以重新公布,形成了《关于修订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对近年来放开、新增、调整的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进行了梳理、汇总、规范,起草了《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二、《通知》起草主要依据是什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7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目前我市未统一定价项目,包括我市已公布的“待定项目、新增项目、新开展项目和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
四、如何保障患者的价格知情权?
《通知》规定了明码标价要求。规定各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自觉接受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不实行价格公示等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次公布的项目价格执行期限是什么?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