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5〕38号文件 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 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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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165/2026-557518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0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5〕38号文件 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 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5〕27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2025年)》中的乙类药品和谈判药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要求,对不同的药品品种,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5%、10%、15%、20%,详见附件。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pdf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