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标题: 淄川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医疗、生育保险费核定告知书
索引号: 11370300MB28626165/2023-542351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淄川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医疗、生育保险费核定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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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医疗、生育保险费核定告知书

                                  川医险核告字[2023]第1号

淄博千悦居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李静(身份证号:370302**********23)向我中心投诉你单位未为其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事宜,接到投诉后,我中心依法核查,依据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确定李静与淄博千悦居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44624****)于2018年4月至2022年5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7〕87号)、《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13号】文件规定之精神,依法对你单位欠缴李静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予以稽核,经依法核定,结果如下:截止2023年11月7日,淄博千悦居商贸有限公司欠缴李静2018年4月至2022年5月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25178.48元,其中本金14139.92元,滞纳金11038.56元(跨月欠费金额将发生变化),个人缴纳3932.98元,共计29111.46元。现依法将以上稽核结果告知你单位,希你单位尽快依法为投诉人李静予以缴纳。

如对本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告知书的执行。

 

 

 

淄川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