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75N/2023-538571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8 发布机构: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3-07-18
  • 字号:
  • |
  • 打印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组织
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
层级

抽查内容

1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9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市、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2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2.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9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市、县级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市、县级

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9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市、县级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3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抽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8月-11月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4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7月-11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5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7月-11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市、县级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配合

水利部门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6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7月-11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市级

在检查的单位中,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7

城市园林绿化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月-10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检查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及合同约定人员、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进度完成情况等合同履行情况;苗木栽植、土建施工、景观效果、养护管理等施工质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施工人员(施工员、资料员、安全员、质量员)履职情况;项目现场安全防护、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企业自身制度建设、人员设备管理、专业培训、档案管理等情况。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8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9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市、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9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0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县级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