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4年淄川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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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75N/2024-545323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全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原则,各级住建、财政、民政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开展动态监测,发现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台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对纳入当年改造任务的,要确保在9月底前改造完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和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
二、保障对象及方式
(一)明确保障对象。对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严重困难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支持。
(二)严格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D级的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协助提出申请。各镇办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区镇(街道、开发区)村(居)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三)合理确定保障方式
1.实施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应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对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30㎡(本方案印发前已开工建设的除外),建筑面积上限不作硬性规定,可根据农户实际住房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灵活确定,但人均面积不得超过当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保持不变。对于家庭人口较多、实际住房面积需求大但确实困难的农户,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实际改造费用不足最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2.积极推进抗震改造。各镇办要充分利用国家重视支持农房抗震改造的有利机遇,对本地区农房抗震设防水平进行评估,尽快摸清需进行抗震改造房屋底数,分批列入抗震改造计划。对以镇域为单位推进整镇制抗震改造的,优先予以支持。积极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实施抗震改造。
3.探索采取其它保障方式。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盘活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落实安全日常巡查职责,及时将新发现危房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动态监测模块。对动态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在实施改造前,镇(街道、开发区)、村(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技术标准。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进行实施,并提供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册,免费供农户参考,实行“带图报建”“带图施工”制度,确保改造后农房质量安全。通过拆除重建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且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通过修缮加固方式加固危房的,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鼓励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对列入抗震改造整镇制推进的重点镇,镇政府要组织编制抗震改造施工设计图,结合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和专业机构意见,明确施工步骤及要求,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2.严格过程监管。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充分依靠镇办和村(居)“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应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3.严格竣工验收。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的监督、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村、农户等有关人员开展竣工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竣工验收,开展验收要重点围绕补助对象认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及群众满意度等方面逐项进行。验收应根据竣工房屋数量分批分次开展,严禁集中一次性办理。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要进行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经验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严格落实区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制度。在竣工验收后,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向区住建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再由区住建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于30日内一次性完成支付至农户“一本通”账户。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周转房等,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各镇办,由镇办拨付给施工单位。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整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依托信息系统申报年度计划任务,精准开展排查并录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相关信息。要确保农户申请、身份证明、区镇(街道、开发区)村(居)三级审核评议及公示资料、住房等级鉴定表、三方服务协议、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竣工验收表、资金拨付凭证等齐全有效。要加快信息录入,在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重要节点后10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四、工作保障
(一)压实各方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协调推进工作合力。各镇(街道、开发区)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定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同时,地方财政也要加强资金保障,将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三)强化工作督导激励。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对危房改造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鉴定准确、改造不漏一户。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明查暗访、第三方核查以及巡视、审计、群众反映等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台账,限期整改。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将各镇办年度计划申报、改造完成情况及资金执行拨付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